社科联章程
宁夏社科联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宁夏社科联),英文名译为NingXia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缩写NFSS。
第二条 本会是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的全区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指导和协调所属学术团体的工作,培育壮大学术团体,不断增强其影响力;组织领导直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联络和指导地级市社科联的业务工作。
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及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和资料;推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积极开展关于我国及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推动和组织所属学术团体及社科工作者开展各种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
5、加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6、反映社会科学团体及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愿与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7、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全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奖活动。
8、培养我区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发展壮大社会科学研究队伍,表彰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批准,并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依法成立之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加入本会的学术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学术带头人;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各种学术研讨、交流、科普、评奖及表彰奖励活动的自由;
3、会员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会员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学术资料的权利;
5、有遵照本会宗旨开展活动,得到本会资助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支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向本会报告工作,反映科研信息,提供学术资料,推荐优秀成果;
5、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宁夏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由本会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l、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和通过本会的章程;
4、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负责本会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宜。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需要增补或调换,由所属学会及单位推荐其他人选,报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增补或调换的,经常委会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驻会主席、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本会权威学术机构,负责科研课题和评奖成果的评审,学术研究的规划和指导,学术活动的组织与交流。咨询委员会为本会权威咨询机构,负责实现社科界与企业界及党政各部门的沟通,组织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和组织科学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建立基金以及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