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联章程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4年8月6日宁夏社科联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宁夏社科联。英文译名:Ningxia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N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联系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区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紧围绕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使命任务,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打造文化兴盛沃土,加快建设美丽新宁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宁夏篇章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宁夏社科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委员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
(二)依法依规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培育壮大社科类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其凝聚力、影响力、引领力;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与设区的市社科联、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研究机构等具有社会科学职能的机构的联系和协作;
(三)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依法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和咨询服务,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及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和资料;用好新媒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四)深化对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入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工程和党员干部培元固本工程、青少年学生夯基育苗工程、各族群众凝心聚魂工程、社科理论正本清源工程,着眼我国和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政策研究、舆情引导、社会调查、课题申报等;
(五)积极搭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决策咨询、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等活动;
(六)促进和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密切与兄弟省(区、市)社会科学界和国外学术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受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委托,组织宁夏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八)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发展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九)维护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建议;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自治区社科类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经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各设区的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科研院所社科联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学术带头人;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社科普及、哲学社会科学评奖、评优评先、学习培训及其他社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和使用本会出版的书刊和学术资料;
(五)遵照本会宗旨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履行必要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任务;
(二)支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社科成果和信息、资料,推荐优秀社科成果和人才;
(四)根据自身任务和特点,积极推进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决策咨询等;
(五)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
(六)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要积极开展党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持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负责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需要增补或调换的,由原单位提出增补人选,报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常委会委员需要增补和调换的,经常委会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是本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社科联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捐赠;
(三)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