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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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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03-3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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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21年度年检工作,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下载网址:在宁夏民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在宁夏社科界网站(www.nxskl.net)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宁夏社科联团体会员年度工作报告书》

联系人:李瑞婕    联系电话:5559124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3月18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社会组织

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自治区本级、吴忠市及吴忠市利通区作为网上年检试点,进行线上年检,慈善组织(基金会)继续在慈善与募捐系统开展年报年检工作,线上年检试点和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时间另行通知,其他市、县(区)采取线下年检的方式正常组织年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一)年检对象。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行年检制度。

(二)年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实行线下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样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反映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1.《年检报告书》

(1)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20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20、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2.财务报告及整改报告

(1)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2)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0、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1年底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2021年度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

(二)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材料

1.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

2.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检程序

(一)线上年检程序

1.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

2.试点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系统的用户管理体系获取用户账号,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平台(https://tongyi.chinanpo.gov.cn/)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的审批端。

3.试点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或年报文本。

注:由于年检系统正在调试,预计于五月初开通,采取线上年检试点的民政部门要督促还没有完成实名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年检开始前尽快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法人实名注册,做好线上年检的准备工作。

(二)线下年检程序

1.线下年检的市、县(区)年度检查于3月1日开始,各社会组织认真组织自查,于4月1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参加年检。

2.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3.各级民政部门须于7月底前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程序

1.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系统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校对后需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依法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的,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告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完成初审后,通过年报年检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并将纸质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审查并加盖印章(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2.慈善组织(基金会)完成年报年检后应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3.年报年检系统网址为(https://zwxt.mca.gov.cn/)现正在进行系统维护,开通时间另行通知。开通后,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年检结论

自治区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1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登记管理机关不出具年报结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1)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

(2)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开展活动不经常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

(4)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9)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0)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基金会年检结论。

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2021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情形的,结论确定为“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1)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

(2)内部管理不规范,开展活动不经常的;

(3)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

(5)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不合格”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3)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在填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6)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8)不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9)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0)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党组织的基金会;未向上级党组织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2)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13)已列入异常名录未按期提交年检情况说明及整改资料的。

(四)星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对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须在免检时限内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章。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督导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权限及时进行审核,确保如期完成年检工作。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年报工作,依规召开理事会分析总结工作,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填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年检年报资料,不得漏填漏报,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将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适时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除线上年检试点、慈善组织(基金会)外,各社会组织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年检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2月25日                   

 

附件下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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