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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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成员签字);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4、办公场所证明(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以及:A.属于免费提供实用的,提供不少于1年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B.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双方签订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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